根据邵律师近年来接到的币圈小白或者职场新人的法律咨询来看,他们对于Web3行业的工作机会,往往有着比较复杂的情绪。这种情绪该怎么形容呢?害怕,恐惧,期待,憧憬,无奈,茫然……总之各种类型的都有。
他们似乎隐隐的觉得自己所在公司从事的业务好像国家不允许?但又觉得,领导都说了,他们所做的事都是合法合规的,所以就在继续打工or立马离职之间疯狂挣扎,为了消解这种对未知的恐惧,他们选择了咨询律师。
并非所有的Web3工作岗位都是月入四五万甚至更高的收入,一些普通的运营、客服、或者助理岗可能也就几千元的收入,这和传统行业没什么差别。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币圈打工人都在“富贵险中求”。
在每次咨询的尾声,法律问题解答完之后,我也会给到他们一些关于职场规划或者职业发展上的建议,以及也会问如果公司的业务确实有风险,会不会考虑离职?大部分答案都是:“我再观望观望,等发现不对劲再撤!”。OK,总归知道了可能的风险点,就不会再盲目害怕了,这样就挺好。
本系列文章将以币圈打工人所关心的问题为主题,进行不定期更新。
今天就来聊聊所有打工人都关心的工资问题。
文 | 邵诗巍律师
01
工资发token,似乎也没毛病?
都冲浪Web3了,工资以虚拟货币的形式发放似乎也很正常。当然,不是所有Web3公司都仅向员工发放虚拟货币。有些是发放人民币,有些是发放主流稳定币USDT,有些是发放项目代币,也有的是可以让员工自行选择收入的发放类型,并且可以人民币+虚拟币的组合形式发放。
那么上述这些工资发放的形式合法吗?
根据下述规定可看出,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法律关系是有效还是无效,是法律人关心的问题,但对于公司和员工来说,他们并不关心发放/收到虚拟货币是不是无效,只会关心自己是不是欠对方钱、能不能拿到钱,毕竟对币圈人来说,币就等同于钱了。
所以在实践当中,双方约定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发放方式,会产生哪些劳动仲裁类纠纷?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02
常见纠纷类型
1、双方约定发放USDT,双方对于工资有无发放有争议,法院如何判?
法院认定公司在某月应向劳动者合计支付工资3万,劳动者仅认可收到了1万元人民币,公司说另外2万是发放的虚拟货币,但劳动者不认可收到的虚拟币的性质是工资,于是法院判决公司仍需向员工补发2万。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子链公司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有违法律规定,且张迎春明确否认上述款项系支付工资,故本院对原子链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1。
2、公司承诺会给员工发放代币奖励,但没有给,怎么办?
公司向员工小曹承诺发放IOB代币3万个,折合人民币60万。但实际未给付。小曹一纸诉状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代币折价款60万。但法院未予支持。
法院观点:
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原告法定代表人确实向被告承诺给付员工们代币作为奖励,但对于代币在符合什么条件时可以兑现却未作说明。从被告的证据看,原告虽向其他离职员工支付了代币,但实际并未予以折价兑现。况且代币系虚拟货币,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表格中载明的代币价值,充其量也只是当时的估值。被告要求原告支付IOB代币折价款的请求没有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2。
3、拖欠工资能否诉请补发虚拟货币?
不能。
这个应该很好理解,工资应当以法币支付,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如果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存在,即使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交易习惯,一直都是公司发U员工收U且双方也并无异议,在起诉的时候,员工只能诉请主张人民币,同样,公司也不能主张以虚拟货币向员工支付3。
03
邵律师提示
以上案例及判决结果也仅供参考,仍然不能完全类推适用。原因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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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实践中此类纠纷很常见,但员工基于一些现实层面的原因(例如管问题,例如担心自身涉刑风险等),起诉到法院且有公开判决披露出来的并不多,能被我们看到的,只能代表该法院或者该审理法官的观点,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撑,就不具有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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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每个个案的事实都存在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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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相关规定仅散见于各种通知、公告当中,并没有明确的立法层面的规定,所以涉虚拟货币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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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同地域,同地域的不同辖区,同辖区的不同法官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都存在一些主观性的看法。
所以具体到个案,还是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2019)京0105民初63366号
2(2019)沪0101民初16673号
3(2022)京03民终12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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