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到了家人被某某看守所刑拘的消息,家属或朋友在第一时间必然心急如焚:TA是因为犯了什么事被抓?在里面会不会被欺负?会被关多久?能不能先把人保释(取保)出来?请律师有用吗?……一堆问题充斥在无比混乱的大脑当中。
刑事案件有“黄金37天”这一说法,意思就是说,从当事人被刑拘之日起的37天内,是当事人能否取保候审(暂时获得人身自由)的关键时期,如果37天内人没从看守所出来,那么大概率当事人要会一直被羁押至案件结束。
由于这个阶段相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供述尚未完全形成,案件此后的走向也尚不明确,当事人是取保还是被逮捕?会在这37天内见分晓。
那么在这37天的时间里,当事人应该如何应对,以及需要哪些帮助呢?
文 | 邵诗巍律师
01
当事人需要提高应对能力
这么多年下来,邵律师在各地看守所会见的当事人也有数百个了,从呼风唤雨的大老板到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很多人在我面前会忍不住的痛哭流涕。
因为环境突变导致的焦虑,崩溃是常态。由于大脑一团乱麻,变得紧张、慌乱,甚至一些当事人会很难完整的,思路清晰的进行对话交流。
在这种特殊的环境下,一些当事人觉得只要“无条件配合”,”取得信任”,”请求原谅”,“获得同情”等就能取得好的结果。但这个朴素的观念常常是不利的,因为办案人员有自己的工作立场。
所以,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这时候需要有人告诉他如何面对,如何处理。
一是当事人需要律师根据经验帮助他进行心理疏导,让他思维回到正常的状态,这样他的行为才是为解决问题服务的;
二是当事人不具备足够的经验,很容易踩坑,需要律师帮其专业辅导,提高他的应对能力。
通过和律师的沟通,当事人能对自己的案件有一个客观的认知。因为一些当事人会下意识的沉浸在无限的恐惧和害怕当中。这样长期下去,身体和心理都会垮的。
刑事案件是个持久战,按照普通的流程来讲,一个案子从侦查到判决,要半年左右的时间。如果当事人长期处于羁押状态,需要有一个好的心态和好的体魄,以应对日后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多轮提审讯问。所以这期间,律师的会见沟通,就像是一剂强心剂,能够不断的给予当事人信心。
当事人的恐惧来源于什么?一边是办案人员想要完成工作任务,尽早破案,一边是当事人基于害怕的心理,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当急吼吼的办案人员遇到吞吞吐吐的当事人,矛盾一触即发。
不是谁都有无比强大的抗压能力。
02
当事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
签笔录之前,一定要看内容!
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提审做笔录时,都是不看内容直接签字的。但这会为后续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带来无穷的隐患。
每次会见新案件的当事人,在询问案件事实时,我都会问一句:你笔录里也是这样写的吗?但我得到的答复基本是这些——
应该是吧?
我也没注意。
不清楚,我记不得了。
承办让我快点签字我就签了。
笔录要看吗?
刑事案件中检察院、法院对案件都是以书面审查为主,而笔录,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嫌疑人本人的供述显得尤为重要。
办案人员眼里的案件事实=笔录记载的内容
办案人员眼里的案件事实≠你认为的,但并未记载在笔录当中的内容
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是建立在当事人的笔录陈述及相关证据基础之上的。如果当事人真的是无罪,或证明当事人有罪事实不充分,但笔录记载使当事人自身陷入不利地位,那么律师的辩护代理工作也会十分被动。
-
对自己说过的话,要负责
在做笔录的时候,如果仅凭自己的朴素认知和固有的沟通习惯回答承办的问题,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后果。
针对应该如实陈述的事实,如果当事人一味的隐瞒、糊弄,可能会丧失被认定自首,进而争取从宽处罚的机会;针对不该发散的情况,如果我们按照自己想法瞎说,可能会把自己陷入不利的地位,影响后续的辩护工作。
作为一名深耕刑事领域的资深律师,这么多年来,邵律师日常咨询接待的当事人已逾上千位,代理的案件也有数百件,当事人讲没讲真话,几个对话来回就能看出来,更别说每天日常工作就是提讯嫌疑人的承办警官了。
有些当事人是因为基于自己朴素的理解,觉得只要自己不说,承办就不可能知道;有的是因为自己只在案件中参与了一小部分,大部分是他人行为,所以不知全貌;而有的就是在刻意的避重就轻,想要洗清自身嫌疑……
那么在有同案犯的情况下,即使你不说,别人是不是会说?如果其他人都已基本供述了基本事实,自己不说的后果,会不会影响最后的定罪量刑?
如果在不清楚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瞎说”,或者没有法律依据的阐述自己的理解和看法,可能会另自己陷于不利地位。
之前会见一个助贷公司涉刑案件的员工,他说:邵律师,我认为我们公司没有诈骗客户,我们顶多就是个套路贷,我上次就是这么跟承办警官说的,没问题吧?我:……
此前有一个诈骗案,正常来说,当事人在37天内就应该被释放,后面也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问题。但后面在检察院阶段家属委托我之后,经阅卷才发现,他在侦查期间做笔录的时候,把当时的案发经过,按照自己的理解,重新讲了一个新故事!?
直接导致了这个原本无罪的案子,最终判了一年。
而律师通过会见,对当事人进行诉讼辅导,能够帮助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让他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非常重要的。
03
努力寻求无罪、罪轻事实
刑事案件“黄金37天”,可以拆解为刑拘的30天和公安向检察院报捕的7天。实践中,检察院在审批是否对嫌疑人逮捕时,不一定会提审当事人核实案件情况,也有很多是书面审查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和公安之间也是信息不对称的,因为公安办案,记录笔录的时候,以记载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为主。而检察院需要在短短的7天内审批逮捕,如果只吸收了来自公安一方的信息(应当逮捕),但没有来自律师一方的信息(为什么不应逮捕?有哪些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无罪或罪轻?),那么客观上就会让逮捕的几率会更大。
邵律师之前代理过一个强奸案,当事人是个开工厂的老板。经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得知:报案女性是他多年的情人,此次情人报案是因为她要涨生活费,男方没同意,双方聊得不愉快,情人就报案了。在当事人被刑拘的第二天,本律师就紧急会见并了解到,当事人所说的双方特殊关系及女方报案原因均未体现在笔录当中。
在家属的协作下,我们对被害人做了取证工作,并把相关证据摆在了检察官面前,为检察官还原了一个完整、客观的事实全貌。被害人面对我们的证据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该案由检察官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又过了一段时间,公安撤案了。
如果该案当中,检察官仅查阅在案被害人、嫌疑人笔录,完全可以对当事人做出逮捕的决定,逮捕之后再想撤案、不起诉就很难了。因为抓错了人,办错了案,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所以一旦逮捕,无论如何,司法机关也要想办法给当事人定罪——这是曾是一个办案人员亲口所说。
04
主动出击,推进案件进展
1、同一个语言体系下,才能达到『有效沟通』
家属在与承办人员沟通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对方在案件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哪些话可以说,哪些话不适合说,一定要拎清。
很多家属在情绪上难免有些激动,但不合适的表述可能会引起承办的警惕,导致无法在对谈中获得有效信息,例如:我的家人预计什么时候能出来?需要多少钱你说?你们抓错人了,他是冤枉的……
或者说:我们一家四口,上有老下有小都指着TA的工作收入,TA爸妈也是一身的病需要照顾,孩子还很小,知道错了以后不会犯了能不能行行好……等等,虽然家属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但这种沟通方式并不能帮助案件顺利推进。
之前办理的一起案件,公司法人被抓,家属问:我能不能和警官说让他把我老公公司的公章寄给我?听到这话,我耐心和家属解释:公章是在案扣押物品,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暂时不能取回,退一步说,即便是可以,也得本人领取签收,承办也不能帮忙寄快递。
其实,站在家属的角度,有这种想法当然再普通不过,能理解,但这些诉求对于承办人员来说,却是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果碰到脾气暴躁的承办,这类对话可能会让双方都很不愉快。
2、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当然,如果家属委托的律师对行业不了解,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沟通效果。
前两天在某看守所会见,前面有个律师要会见一个助贷案的员工,该公司行为目前被定性为诈骗,那位律师正在慷慨激昂的和旁边的其他律师说,“我认为公安目前定性这个案子是诈骗存在很大的问题,我觉得应该定非法经营罪!因为他们肯定没有金融贷款牌照的呀!”
但实际上,助贷公司是引流推广的贷款中介,不是网贷平台,并不需要什么办理金融贷款相关资质。
3、在动态的进程中不断寻求突破点
即使未能取保,也不代表案件的最终走向。罪轻辩护、轻罪辩护、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撤案、缓刑等等,有多种辩护策略。努力为当事人取得最理想的辩护效果,是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共同的目标。
邵律师此前代理的一起开设赌场案,当事人一直在看守所羁押。在案件开庭前,我与该案的承办法官进行了沟通,法官的思路是,如果以被告人所得佣金来倒推实际的赌资数额,那么被告人应当判处5年以上。根据实务办案经验,其实法官这个思路并没有问题,很多案子也都是这样判的,但作为辩护律师,我实在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
所以,后续我也和法官持续沟通并多次提交法律意见,不断“抗争”,据理力争,最终取得了仅判处数月有期徒刑的理想结果,家属和当事人也对我们的工作十分满意,说已远远超出了他们的预期。
05
写在最后
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我们会看到一些家属由于不了解法律知识,觉得自己的家人一定是无罪的,直接等结果就行了,但之后却等来了被逮捕的消息。
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是事关当事人前途命运的关键阶段,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越早,留给律师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好的结果的发挥空间就越大,越容易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希望本文能够对当事人及家属们有所帮助。也希望每位当事人都能找到专业靠谱的律师。
白话区块链|同步全球区块链资讯、区块链快讯、区块链新闻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来源:金色财经
本站不对内容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如需删除该文章,请发送本文链接至oem101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