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尤其是主流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等)逐渐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点,虚拟货币也被广泛应用于洗钱、传销、赌场、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中。
近年来,涉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数量显著增加,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着一个重要问题:如何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有效的司法处置(即将扣押的虚拟货币处置变现为人民币)。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不仅涉及技术层面的操作,还涉及法律主体的界定问题,尤其是委托处置的主体应当是谁。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处置程序的合法性、效率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一、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现状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务,总体上来说,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还处在探索阶段,一些合规性问题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案。比如说以下现实问题:
第一,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和跨境流动性使得其追踪和扣押难度较大;
第二,虚拟货币的价值波动剧烈,如何在其价值最大化时进行处置是一个技术难题;
第三,虚拟货币的处置涉及多方利益,包括嫌疑人、嫌疑人家属、受害人以及司法机关等,如何平衡各方利益并确定委托处置的主体,成为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二、司法处置委托主体如何确定?
在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中,委托主体的确定是程序合法性和效率的关键。委托主体是指有权决定虚拟货币处置方式的主体,其选择直接影响到处置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目前,关于委托主体的确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嫌疑人作为委托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作为嫌疑人非法获得的财产,应当由嫌疑人本人作为委托主体,其有权选择其财产的处置方式(即使是非法获得的)。然而,这种观点存在明显的局限性。首先,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可能处于被羁押状态,没有司法机关的许可,其难以有效行使委托权;其次,嫌疑人可能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故意拖延或阻碍虚拟货币的处置,从而影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嫌疑人家属作为委托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嫌疑人潜逃境外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归案),嫌疑人家属可以作为委托主体。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家属可能对嫌疑人的财产状况更为熟悉,并且能够更好地配合司法机关完成处置程序。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问题。首先,家属可能与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在涉及家庭财产的分配时,家属可能倾向于保护自身利益而非配合司法程序;其次,家属可能缺乏对虚拟货币技术的了解,难以有效完成处置操作;最重要的是,目前家属委托缺乏法律依据。
(三)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主体
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作为委托主体。这种观点的法理依据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具有中立性和权威性,能够确保处置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我国《刑诉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部门规章、最高检的涉案财物规定中,都确定司法机关作为涉案财物的处置主体。
但基于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根据“9.24通知”的规定,目前境内任何机构不得从事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由此,衍生出司法机关作为委托主体,通过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境内的虚拟货币代处置公司)完成虚拟货币的处置。此外,在处置时间上,司法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处置时机,以最大化虚拟货币的价值,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刘律师特别要提醒的是,司法机关处置中,如果是公安机关先行处置的话(即刑事案件没有进行判决或裁判结果暂未生效时)是需要在征得嫌疑人同意且配合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处置;法院判决后的处置(目前实务中,仍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委托处置)则只根据判决结果处置即可,无需征得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或配合。
三、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是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其不仅关系到案件的顺利处理,还关系到嫌疑人、甚至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目前的司法处置中存在着一些损害嫌疑人或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比如处置过程不透明。
未来,随着虚拟货币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虚拟货币技术的学习和研究,提高处置能力;另一方面,立法机关或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政策,明确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程序和标准。此外,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虚拟货币跨境流动带来的法律和技术难题。
总之,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只有在法律法规、技术和国际合作的多重保障下,才能实现其公平、高效和合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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