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民二庭庭长王闯在介绍年度工作重点时,讲了句令人印象深刻的话:
“制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司法应对举措。”
过去十年,人们谈及加密货币与中国法律,联想到的往往是“诈骗”、“传销”、“洗钱”。而今天,它被正式纳入最高法的年度工作规划,与“证券市场”、“私募基金”并列同框。
这传递的信号,比字面含义更为深远——
加密货币,正在从刑事犯罪的重灾区,走向民商事规范化的新节点。
本文中,我将为各位解读这句话背后释放出的三重信号。
信号一:身份之变——从非法标的到新型财产
过去,如果你因为加密货币交易产生了纠纷,想要去法院维权,往往面临着一个尴尬的局面:法院的大门,可能并不对你敞开。
最常见的两种驳回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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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不归我们管”——法院可能认为,加密货币交易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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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交易违法,协议无效”——法院可能认定,加密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原、被告之间的交易行为违反了金融法规,因此交易协议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自然也无法得到支持。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加密货币相关的纠纷就成了法律上的无名之诉。你明明觉得自己受了损失、权益被侵害,但当你站到法庭上时,你所主张的权利,在法律上甚至没有一个合适的称谓和落脚点。
转机,出现在2025年底。
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这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修正,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增设“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作为第一级案由。
这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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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货币有了“户口”:从此以后,在法院的案件登记系统里,加密货币、数字藏品(NFT)与网络游戏装备被一并纳入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范畴。它们不再是法律上身份不明的“黑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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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不合法”到“怎么解决”:法院不再纠结于你的交易行为是否合法这一前置问题,而是承认——一旦产生纠纷,这首先是一个需要法律解决的财产权益问题。司法的大门,正式向这类纠纷敞开。
简言之,只有先成为法律上的事,法院才能依法去判。对于所有身处Web3与加密领域的参与者来说,这无疑是构筑合规护城河的最坚实的地基。
信号二:裁量之变——从一刀切到精细化
如果说案由确立解决了“能不能立案”的问题,那么裁判逻辑的转变,则回答了“怎么判才公平”。
过去几年,加密货币案件主要依据2 的态度,坚决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整顿虚拟货币乱象,所以相关民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这一一刀切的逻辑虽然直截了当,但在复杂纠纷面前,常常无法真正实现个案的公平。
2024年起,一批更精细的判例出现。法院在认定交易无效的同时,开始援引《民法典》第157条,将双方的过错程度、交易地位等因素纳入考量,酌定双方按比例承担责任。
2025年上海杨浦区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就采用了这一思路:委托理财关系无效,但被告仍需返还原告部分款项并赔偿损失。法官的解释很关键——“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消灭既成损失”,需要在公平原则下合理分配赔偿比例。
从一刀切到按比例分责,司法裁判正在告别僵化,走向精细化。最高法此次“深入研究”的提法,正是对这一趋势的确认:加密货币纠纷,正在被纳入更成熟、更细致的法治轨道。
信号三:救济之变——更全面的司法
如果说案由确立解决了能不能立案的问题,裁判逻辑转变回答了怎么判才公平,那么救济路径的完善,则直指一个更现实的问题——钱能不能追回来。
过去,打击涉币违法犯罪,刑事手段是主要突破口。在刑事领域,加密货币的财产属性其实已经得到一定认可。2025年8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涉及加密货币的案例,指出犯罪分子利用区块链和加密货币转移、掩饰犯罪资金,手法越来越专业和隐蔽,司法机关需要穿透表象、精准打击。
但问题在于:刑事打击能抓人,却未必能追钱。很多案件最终是“人抓了、钱没了、民怨还在”——涉案资金要么被挥霍,要么难以追缴,受害者往往两手空空。
这正是此次最高法发声的另一层深意。
随着对虚拟货币等新型金融案件的司法应对不断完善,未来的路径将更加多元:刑事追责之外,民事赔偿机制正在成为重要补充。 司法理念也在悄然转变——从过去“只管打击”,逐步走向“管打也管赔”。
对市场参与者来说,这意味着两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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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救济途径更完整了。守约方、受损方的权益,有了更多维度的保障,不再只能等着刑事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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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违法成本真正提高了。各种钻空子的侥幸心理,正在被重新估价。风险,正在被司法重构。
结语
正如上海杨浦法院的法官所言:“在虚拟资产风险持续外溢的背景下,投资者应树立‘风险自担,合规优先’的责任意识……司法对涉加密货币投融资活动的稳健回应,有助于引导市场理性回归。”
这段话其实点明了当前最核心的态度:对于加密货币,司法正在做三件事——承认其存在、正视其纠纷、规范其裁判。
路还很长,但方向已经明确。当然,有几个事实需要清醒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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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由的确立,不等于交易的合法化。 能立案,不代表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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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裁量,不等于风险的免除。 判得更细,不代表亏了能赔。
但最重要的变化在于:当纠纷发生时,法院的大门不再紧闭。这或许就是法治的意义——不鼓励,不纵容,但也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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