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做数字藏品平台的朋友咨询,意思是平台经营不善,大量亏损,能否直接注销或者申请破产。那其实企业申请注销或者申请破产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履行一定程序的,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者刑事责任。
【企业注销流程】
1.公司注销的定义
公司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企业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2.公司注销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②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③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因而公司注销的情形分为自愿解散、行政强制解散、司法强制解散。注销的情形一般包括:正常退出市场的注销、企业破产终结、强制清算完毕后的注销。
3.公司注销的流程
① 股东决议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之前公司全体股东要召开公司股东会议,以文件的形式决议公司注销并清算,需要签署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 成立清算小组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③ 工商部门注销备案
企业需要向工商部门做清算组备案:持公司营业执照,各种章,法人股东身份证原件,清算组签字的《清算备案申请书》,《备案确认申请书》等资料去工商部门窗口办理注销备案。
④ 注销公告
登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45日(试点地区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缩短至20天)后申请注销登记。
⑤ 注销税务登记
应带着当月、当季、当年的财务报表、清算报告、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去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根据企业情况不同,分为简易注销、即办注销,一般注销。
⑥ 注销工商登记
申办人持税务注销证明、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等资料去工商进行注销。
⑦ 注销社保登记
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⑧ 注销银行账户
到公司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开户许可证和银行基本户等其他账户。
⑨ 注销印章
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企业申请破产情形及流程】
1.申请破产的情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可见企业申请破产的情形有两种:
①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总资产小于总负债
②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虽总资产(账面)大于总负债,但存在难以变现等原因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企业破产流程
(一)申请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及证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条,申请书和证据要求: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 申请目的;
③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④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法院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要审核案件情况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裁定,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裁定受理的,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裁定不受理的,申请人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对裁定不服的,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三)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受法院指定后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对其负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分配等。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企业全面接管后,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会计账簿、合同、流动资金、劳动人事档案等所有资料都将一并交接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其进行审核评估,自己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破产企业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处分,对破产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安置、赔偿,对于破产企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终止或继续履行。
(四)公告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应告知公司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申报期间为30天至90天。债权人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期间完成申报,以获得相应的破产债权人地位。
公告内容包括:
① 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② 受理申请时间;
③ 债权申报的期限、地点及注意事项;
④ 管理人名称及处理事务地址;
⑤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要求;
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
⑦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五)召开债权人会议
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30日-3个月内进行债权申报,申报期限届满后发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届满之日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后续的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62条规定,分为在三类情况下可以召开: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破产清算人认为有必要召开、无担保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有两个要求,即双过半要求: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也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六)财产清算分配
完成对剩余财产和债权债务的统计后,对货币财产指定分配方案,包括破产财产总额、构成、应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所欠员工工资、社会保险等,然后进入财产分配程序,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裁定执行。
(七)破产程序终止
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交分配报告,并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十日内,破产管理人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破产程序完结。
【虚假注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因而公司应当依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但在司法实务中,为逃避债务等,存在大量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清算的方式编写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情形,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不再适用股东的有限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案例】:
【湖北某创投公司与杨某、吴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0日,湖北某创投公司与南京某健康公司(股东为杨某、吴某)签订《产品代工生产合同》,约定湖北某创投公司委托南京某健康公司代工生产某品牌婴儿呵护膏,并对单价、订购方式、退货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湖北某创投公司订购呵护膏40000瓶,并支付了应付货款。
2021年3月3日,湖北某创投公司以质量问题为由,退货12096瓶。南京某健康公司收到货物后,退还货款款500000元,下欠货款316480元未退还。
同年5月26日,南京某健康公司向南京市某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申请简易注销,杨某、吴某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6月21日,该公司被核准注销。原告催要欠退货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吴某退还货款3164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吴某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故意虚构公司无债务情形注销公司,给债权人湖北某创投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引起的争议属于清算责任纠纷。
本案中,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登记注销未经依法清算,股东杨某、吴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以无债权债务为适用情形,并承诺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被告杨某、吴某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责任】
1.虚假破产罪
《刑法》162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第九条规定了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债务后,申请虚假破产,以虚假诉讼并虚假破产的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部分刑事判决里认定行为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因此,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相关案例:
【孙某虚假破产罪一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在经营管理海南伟某公司期间,与徐某等人发生借贷纠纷,双方诉诸法院。2016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孙某向徐某支付人民币1.734亿元及其利息,海南伟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人孙某为逃避债务,虚构部分海南伟某公司债务后,于2016年6月30日以海南伟某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海南伟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依法决定海南伟亚公司的管理人。2017年3月6日,因海南伟亚公司债权人徐某等人提出异议,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听证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后,作出裁定驳回海南伟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在驳回裁定书中认定:”经与伟某公司相关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核对,显示伟某公司自行申报的该部分债权虚增30327876.02元。伟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未如实申报其债权、债务,且虚构的债务高达数千万元,有为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情形”。海南伟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并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海南伟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结果及认定的海南伟某公司存在虚增债务的事实。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海南伟某公司企图通过虚构数千万元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该行为严重损害既有债权人的利益。被告人孙某作为海南伟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管理人,是海南伟某公司实施虚假破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海南伟某公司在实施虚假破产时,因法院审查发现其虚构债务后驳回其破产申请,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而且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自愿认罪,故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系犯罪未遂,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及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虚假破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可见,企业申请注销和破产应基于正当的目的,如果是假破产、真逃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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