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认定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现行法律政策并未将比特币定性为非法物品,称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因此中国相关主体持有的虚拟货币,仍属于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文中建议,虚拟货币涉案款物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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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赞成将通过骗取、盗窃、抢劫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行为,认定为法条竞合关系,而非想象竞合关系的意见。对于盗窃虚拟货币等,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的,不能退而求其次,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定罪处罚。
此外,文中建议以合法性的基本立场处理涉案款物,笔者认为对于涉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涉案款物并不可一律予以没收或者发还,应当在刑事、民事法秩序统一的基础上,分别予以对待,做到个人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文章提到,虚拟货币成为违法犯罪“帮凶”趋势愈加突出,全球涉虚拟货币犯罪交易额从2020年的84亿美元上升至2022年的206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当下,中国司法实践对涉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定性、涉案款物处理等问题上,分歧日益显现,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及涉案财产处置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仅是存情于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数据,时下更是作为非法货币在中国“黑市”流通,大都充当违法犯罪支付手段、境外资金非法入境媒介等“黑灰”角色,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虚拟商品,具有财产价值,且从司法解释关于盗窃、抢劫等违禁品定盗窃、抢劫罪的规定看,也应当将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但鉴于中国现行政策禁止虚拟货币流通,不宣将其认定为合法财产予以保护。
第三种意见认为,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且属于合法财产,除非其被持有人用于违法犯罪或直接源于持有人的违法犯罪等,否则应当保护虚拟货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并强调虚拟货币具有经济属性可归属为财物。
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价值。法定货币特别是纸币(具有收藏价值的除外),除了具有价值尺度、交换媒介、支付手段等法定功能之外,其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性使用价值。但虚拟货币不同,其本身可以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笔者强调。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在8月早些时候发布《关于跨境赌博治理问题调研报告》,报告指出,博弈集团正利用区块链、加密通讯、加密货币等新兴技术将业务从线下转向线上隐蔽运作,逃避打击。此类犯罪还涉及信息网络犯罪等黑灰产业。
报告中也提到,2021年以来跨境博弈犯罪案件数大幅增长,预计2023年将保持高位态势。新型博弈方式导致涉案金额增多,被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数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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