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正要;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
在“断卡行动”后,电信、银行等机构加大了对电话卡、银行卡的监管力度,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的特征,就得到了传统的“黑灰产”行业的青睐,诈骗、赌博、洗钱、传销等犯罪行为人开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从事虚拟货币业务的人就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是本来已经在违法犯罪的人选择使用了虚拟货币。刘律师接触到的很多币圈的朋友们,有理想、有情怀、勤勤恳恳做事的,大有人在。
对于涉刑的虚拟货币案件,现在司法机关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变现。当然,实践中也有嫌疑人或嫌疑人家属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虚拟货币变现的,但是鉴于目前的虚拟货币涉刑案件的嫌疑人一般都是被拘留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这期间嫌疑人自己肯定是不能够主动联系第三方公司的,必须要有公安机关的允许甚至是“指导”;二是涉案的虚拟货币在公安、检察院阶段只是被扣押,等案件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局来处置变现。具体的方式也只能是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市面上多数以xxx科技公司的面貌出现)进行处置变现。
所以说在当下的监管政策下,司法机关也明白不能主动参与到虚拟货币的处置进程中,无论是司法机关主动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还是由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出面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置,涉案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目前似乎只能通过第三方公司的途径来进行,但是这合法吗?
所谓第三方公司代为处置涉案虚拟货币,就是由国内某公司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涉案的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后,转账至司法机关指定账户的行为。常见的委托方式有两种:
(一)直接接受个人委托
处置公司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处置涉案虚拟货币的情形中,一般是当事人或其家属直接和处置公司签署协议即可,没有司法机关直接的、明显的介入痕迹。此种情形下,法律风险最大的就是处置公司,因为包含“两高一部”在内的十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中,明确提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此时,对于处置公司来说,轻则违反监管规定,重则涉及违法犯罪(如非法经营罪)。
(二)接受司法机关委托
对于司法机关(以公安机关为主)委托处置公司对于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的情形,虽然此委托行为本身有法律依据(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36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34条),但是该委托内容显然不符合9.24通知的要求,即只要处置公司在中国大陆进行了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就属于进行非法金融活动。至于说为司法机关服务而进行处置的目的能否阻却或抵消9.24通知中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属性,刘律师认为从法感情或道德感上评价,为司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虚拟货币变现提供帮助,以便推动司法活动顺利进行是值得肯定的事情;但是严格从法律规定或现行监管规定来看:无论什么目的,只要开展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兑换业务,都是被禁止的。刘律师在实务中也遇到过A地公安委托的B公司(虚拟货币处置公司)进行处置变现后,B公司被C地的公安找上门,原因是B公司在处置过程中,收取的部分变现资金涉及到了电诈资金。现实就是这么割裂,众多类似B公司的处置公司即使有委托地公安机关的背书,也不能保证100%的安全。
所以,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第三方公司接受谁的委托并不是合规性判断的本质要素,唯一的判断依据是第三方公司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何种行为。对于第三方公司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的兑换业务,无论是基于收取手续费的营利目的,还是为服务于司法机关为目的,都逃不开9.24通知的监管规定,即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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