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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意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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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从近日邵律师团队代理的一个涉虚拟货币相关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法院可不这么认为。

借着这个案件,邵律师带着大家一起来思考复盘一下,在如今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要币/要钱,如何才能提高一丝丝赢得概率

 当然,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原因,关于案情部分的描述,本文会加密再加密,打码再打码!

01

案情描述

关于本案,图片版的描述是这样的:                                         

图片

文字版的描述是这样的:

A和B是好朋友,某天,B来到A家里,想找A借100万人民币,A二话没说,就爽快的把自己账户中约14万个USDT泰达币(折合人民币100万)转到了B指定的地址,B确认收币成功后,向A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A人民币100万,半年后还款。恰好D也在场,见证了前述全部事实经过。

半年后,B表述:认可债务,但自己没钱还。于是A起诉到法院。我方作为A的代理人。

 

经过开庭审理,被告B以及法官对于我方提交的《借条》、转币记录、证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经过均认可

(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案件胜诉的希望还是很大?)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的起诉。

法院的观点,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截图如下(这里并没有断章取义的意思哈,因为除了这句话以外,其他都是大段的引用法条,约占了一页A4纸):

图片

 

可能包括原告本人在内的很多人都不能理解,A是真金白银转出去的U,被告B收到后写的借条给原告A,且双方长期稳定的沟通往来,被告从未否认过欠钱这一说,怎么就成非法债务了呢?

 

02

邵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这个邵律师此前的文章中已多次提到,大家有事没事可以多看看,了解一些基础的法律常识,本文当中就不再赘述了。

但是“财产属性”并不等于“¥”,换句话说,财产属性说明虚拟货币有价值,但有价值不代表它能够与货币处于等于的法律地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打个可能不恰当的例子,因为作为刑事律师,本人办理的开设赌场类案件也挺多的,为什么有的游戏玩法会认定为赌博?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游戏当中有出金的环节。合法的游戏场景是:游戏币/道具只能在游戏当中进行消耗。如果游戏币/道具能与人民币任意兑换无障碍(相当于可以在市场上类似货币进行流通),那就是赌博!

 所以,本案当中,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借款,但A实际上向B交付的是USDT,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损失自担。

 再来翻译一下上面这句话。也就是说,法院认为,A相当于把USDT当钱来使用,借给了B,但政策有规定,虚拟币不具有法偿性,所以不允许大家这样做。那么认定该行为无效的后果,就是不支持A向B要回100万,当然,A已经转给B价值100万人民币的U,也打水漂了。

 没有经历过这种事的朋友可能觉得这是个奇葩案例,但其实,这种判法很常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败诉的案件也有价值。只要肯钻研,每一个案件,其实都可以挖掘出来很多有价值的点。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美国实用主义法学倡导者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本人一直深以为然。

 那么我们来思考一下,在现有的政策背景之下,该类案件,当事人怎么做才能使赢的概率变得更高一点

 

03

司法实务

1、先说现状。

在司法实务当中,确实会有一些法院对涉币类纠纷以不属于法院民事受理范围为由不予立案,这类情形就不讨论了,毕竟仗还没开始打就game over了。例如下图:

图片

如果担心立案阶段就重重受阻,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案件,争取能和立案庭法官“大战一场”,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力争把案子立进去!

 

2、类案大数据分析

经过类案检索,可看出,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巨大差异,即使是同省份的案件,也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图片

基本有以下三类判决方式:

(1)判决返还虚拟货币

(2)判决返还人民币

(3)判决合同无效,风险自担。此类案件,简单举例2个(都是血泪教训),以便让大家更加重视本文接下来的律师建议部分(普法工作道阻且长啊…)

 

案例1:

与本案类似的案例如,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的,双方约定借款1000万,原告如约转账等值的以太坊,被告认可但未归还,法院判决原告自担风险。——1000万打水漂了

 

案例2: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后被告以虚拟货币的方式偿还,法院判决被告还款行为无效,还是应该向原告还钱——还了个寂寞

04

邵律师建议

根据本律师检索了无数个案例的结论,并结合本案的情形,可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你对我国历年来出台的虚拟币相关政策没有做过深入的研究以及无法深刻的get到立法者不断变化的心路历程,在向他人借币/借钱时,可能啥都不写,没有任何证据,都要比正儿八经的写个借条赢得概率要大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你写的借条可能正是本案败诉的关键!(这恰恰就是本案为什么会败诉的重要原因)

 如果你有证据意识,觉得必须有个借条一样的凭证才能安心,那邵律师就赠与你一句价值千金(何止千金,有了这句话,可能你能要回的钱就从0变为全部!)的话:

 写什么,就借什么。

借什么,就写什么。

 怎么理解上面这段话呢?意思就是说:如果借条上写的是借人民币,那就不要借/还虚拟货币给对方;如果借条上写的是借虚拟货币,那就不要借/还人民币给对方。这句话,无论是对借方还是贷方,同样适用。

 *但邵律师也要做个风险提示,币圈类民间借贷类案件并非大家理解的那么简单,具体到某个地区,某个法院,某个主审法官对案件性质的理解,以及个案的案情和证据情况,实践中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千差万别的,这句话可能不会让借款/币人死的不会那么惨,但无法保证能百分百稳赢。毕竟,有些法院在立案时可能都不收案件,更别提开庭审理了。

 另外,从技术角度,不少律师有观点会认为: 以返还原物案由去诉此类案件比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胜诉概率要大。但经本律师大量的案例检索结论来看,不是这样的

基于大数据得出的结论为:

1、如果没有遵从上述“写什么,就借什么。借什么,就写什么。”的原则,那么基本会驳回起诉,实践中法院判法比较一致。

2、如果遵从了上述原则,另外根据双方的借条等书面约定相关证据,约定的是还币,那么案由就是返还原物;约定的是还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即使借出的是虚拟货币),那么案由就是民间借贷或合同纠纷,且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是主流的绝大部分法院判决观点,偶有不同[1],但极少见,不具有典型性。

05

写在最后

虚拟货币类纠纷,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司法实务中会有五花八门的判法。这种魔幻的现象对于每天都在办理涉币类案件的邵律师来说,早已见怪不怪了。

 当然,这也是后话,本团队代理的这个案件,当事人是在快开庭的时候才找到我们。

可能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案子很简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况且借条、转账记录、证人都有,还能打不赢吗?于是他此前就自己准备的诉状和证据去法院立案了。但临近开庭找律师已经太晚了。因为所有的证据和事实已经被当事人以自以为有利的角度提交法院。

 接受委托的时候我们就预判,结合原告已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预判,案件败诉可能极大,但当事人的想法是,已临近开庭,还是尽人事听天命吧,在坚持委托我们代理的同时,也后悔没有尽早联系我们。

 或许换个诉讼思路,换一种证据排列组合方式,案件完全可能是不一样的结果(鉴于当事人隐私,在此不做过多展开,实际本案的法律关系及人物关系远比本文描述要复杂的多)。

 可惜没有如果

[1] (2021)沪0151民初2896号,案由合同纠纷,双方无借款/币书面约定。原告转出柚子币,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承诺归还虚拟币,法院判决归还虚拟币,如不能归还,就还对应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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