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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意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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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是指区块链项目首次代币发行,发行的标的是比特币、以太币等数字代币。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94公告),将ICO定性为“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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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项目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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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将区块链项目转向ICO监管政策较为宽松的国家,如新加坡、瑞士、美国等)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02

国内投资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

 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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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股票证券市场的首次公开募股),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风险提示: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即投资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1]。

03

为何代投方存在的法律风险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传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传销币,根据(2017)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诈骗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强调的是骗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即代投方)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诈骗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1] (2021)京03民终14106号、(2019)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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