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报道《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引争议: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是否构成诈骗》,不得不说,这个题目非常具有“UC震惊系”的特色,“首例”一次的使用,倍显无知。
这都2024年了,还首例呢。不论是发行虚拟货币引起的刑事案件,还是撤回流动性导致的刑事案件,郭律师自己都办了好几个了,郭律师知道的也两位数以上了,还首例。郭律师不禁想问,这位记者老师有认真调研过吗?一群币圈的自媒体也是在此基础上,猛吹“全国首例”,真就是币圈现在没啥热点了,这点事儿也拿出来炒作了。嗯,那就别怪郭律师也蹭一下热点了(手动狗头表情)。
【正文】
一、基本案情
言归正传,说回到案件本身。我们先来看一下简要的案情:2022年5月,“00后”大学生小杨在境外公有链上发行一款简称为BFF的虚拟币,因撤回流动性引来牢狱之灾。检察机关指控,其发行了假的虚拟币,他人受误导充值5万USDT币后,小杨迅速“撤资”,导致他人损失5万USDT币,其行为构成诈骗罪。2024年2月20日,河南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杨启超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案件控辩双方的观点
先做个声明,因为没有亲身经历,郭律师并不知道案件的全貌,我们仅从这位“UC震惊系”的记者老师报道的内容来做分析。
作为控方,公诉人用来指控小杨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小杨通过创建与区动未来发行的虚拟币名字相同、发行宣传资料相同的虚假BFF币,自己充值30万USDT币作为诱饵,引诱被害人罗某充值5万USDT币后,杨启超连同自己充值的30万USDT一共35万多USDT同时撤资,骗取罗某人民币33万元。典型的电诈杀猪盘手法。
作为辩方,小杨的律师无罪辩护的理由是:①小杨发行的虚拟币虽然与区动未来英文名同名,但这不能说明是假的BFF币,因为同名的币比比皆是。并且区动未来并没有发行BFF币,而发行的是BFFT、BFFA币。②报案人钱包里的币所对应的USDT,案发后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增加了。③报案人是投资行为,而不是被骗。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杨构成诈骗罪。
三、区块链专业律师的观点
作为一名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法律实务》的专业区块链行业律师。郭律师认为本案一方面应当考虑是否构成诈骗罪,另一方面还应当多考虑一下本案是否构成其他罪名。
(一)诈骗的罪与非罪
小杨是否构成诈骗罪,要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处罚考虑。本案中,重点要考虑的就是小杨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从小杨特意选择了在区动未来发币的同一天,发布了基本同名的BFF币,并且利用了区动未来相同的宣传资料的事实来看,小杨是有混淆两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但混淆并不一定就是诈骗,不然拼夕夕的假货以及“康帅傅”这类商品就不会那么猖獗了。所以混淆只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并非犯罪。判断诈骗罪与非罪的重点还是要看小杨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小杨突然撤回流动性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小杨是有“占有的故意”的。那么这个行为是否非法就是本案最为关键的争议焦点。公诉人主张的是非法,辩护人主张是正常的投资行为,不是非法。谁说的对呢?
郭律师认为,小杨撤回流动性是否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重点要看小杨撤回的行为是否能够和发币的行为分割开单独进行评价。
小杨作为BFF的项目方,如果其是发行后短期内就撤回了流动性,目的就是为了狠狠的割市场的韭菜。那就不能将发币行为和撤回流动性的行为分开评价。而如果将两个行为合并评价,则应当被认定为诈骗罪。反之亦然。
币圈的项目方们,不要激动。如果作为辩护人,郭律师肯定也会提出无罪的理由。但如果站在中立的角度,为什么郭律师会有这样的观点呢?从更高的维度考虑一下这个问题。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为了调整并化解社会的矛盾。从法律角度评价,因为目前虚拟货币类案件并没有完全匹配的法律,法官只能在诈骗罪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小杨如果将“冒名发币+撤回+割韭菜”在短时间内一气呵成,郭律师相信一个正常的社会人,也很难将之评价为正常的投资行为吧。大家要知道,法律还有指导大家行为规范的作用,如果这都被认定无罪了,不是变现的鼓励大家都去这么干吗?大家不都“合法诈骗”了。
反之,如果小杨充当做市商提供流动性的时间很长,很难认定小杨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投资行为,那就应当依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小杨不构成诈骗罪。
还是那句话,司法不仅仅是司法本身,更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
最后,关于报案人钱包里的币到底有没有实际损失,郭律师倒是认为并不是本案的重点。因为小杨的行为,就算割的不是最开始的报案人,也是存在其他受害人的,毕竟钱不可能是天上掉下来的。这是一场零和游戏,有人赚就一定有人亏。
不过,说句题外话。如果小杨不是把发币、做市商、割韭菜,三个行为齐聚一身,而是分别由不同的人“无共谋”的进行的话,三个人都不会构成任何犯罪。参考某直播平台某鱼涉赌案,如果某鱼没有亲自下场指导主播怎么干,大概率也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了。
(二)除了诈骗罪,小杨还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根据郭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此类案件,办案机关有可能认定的罪名至少还有以下几个:
1.非法经营罪。虽然非法经营罪也有一个“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但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经营罪需要做限缩解释。然而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发币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制对象。所以,当然也不构成这个罪名。关于此类案件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郭律师在山东、安徽两省都有过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例。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也就是大家常说的非法集资。这两个罪名是否构成,应该是目前司法实务界争议最大的。因为只要参与人数够150人,大概率就会涉及到这个两罪名。说真的,如果不是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条或司法解释能够解决“USDT等虚拟货币”是否也属于资金。小杨最应当被指控的就是这两个罪名中的一个。但同样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郭律师在广西、江苏、安徽、河南、湖南等地,也有这两个罪名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在此,郭律师不禁内心十分挣扎,左边一个小人说“早点立法吧,还社会一个公正”,右边一个小人说“晚点立法吧,让我多挣点钱”,这真是一个理想和现实的问题。
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个罪名和帮信一样,也是刑法中的一个兜底罪名,同样最高刑期只有三年。其实小杨的案子如果最好要妥协一个应有的结果的话,这个罪名是最合适的,不过因为目前这个罪名在国内被“启用”的频率实在是太低,很多办案单位都不想以这个罪名来认定,毕竟“枪打出头鸟”,绝大多数人都是不太愿意“敢为天下先”的。
结束语
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记者老师引用了《人民法院报》刊登的一篇《虚拟币“刑法财物说”之辨析》的理论文章,该文认为,“认定虚拟币为刑法财物,违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啊,虚拟货币在民事案件中一直不被认定可以进行估价。但可能这位文章的作者忘了一点,不是所有有价值的东西都有价格。如果虚拟货币的价值在刑法中不应当被认定,那行贿受贿的人岂不是都可以在阳光下堂而皇之的进行了?无知者无畏。有一说一,这篇报道不论是记者、还是控辩双方、还是《人民法院报》中发文的这位教授,都是片面的“砖家”。我说的,不服来辩。
最后,不论从哪个罪名的分析来看,其实目前最缺少的还是对应处理虚拟货币的新法出台,或者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哪怕是会议纪要也没有生效的。为什么呢?因为立法者们,到现在也没有几个真的能够搞明白虚拟货币的特殊性到底在哪。写本文的当天,郭律师恰巧看了一个反诈题材电源《草木人间》,里面的警察叔叔说了一句话:“法律能解决社会的漏洞,但解决不了人性的漏洞”。那虚拟货币这个法律漏洞,哪天才能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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