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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澎湃新闻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一篇文章《首例发行虚拟币涉刑案引争议:撤回流动性致炒币亏损是否构成诈骗》,详细介绍了一个00后大学生因发行虚拟货币被法院判诈骗罪(量刑4年半)的案例,还在出差的刘律师看到同事转我给我的文章后,感觉有必要专门写一篇文章进行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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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主人公杨同学出生于2000年,是一个标准的“00后”,案发前在浙江一所大学读大四。由于杨同学较早涉足虚拟货币领域,所以对于币圈的生态也较为了解。在2022年5月份的时候,杨同学关注到名叫“区动未来”(Blockchain Future Force)的DAO组织宣传要在2022年5月2日发行自己社区的虚拟货币。

在2022年5月2日16:41:46(GMT+8),杨同学出于好奇(澎湃新闻用语)在币安链上发行了名字叫做“Blockchain Future Force”的虚拟货币,简称BFF。该虚拟货币的名称与区动未来DAO组织的英文名一样。在当日下午16:57:25的时候,杨同学将其发行的BFF中添加了30万枚BSC-USD以及63万枚的BFF,以增加池子流动性。

根据澎湃新闻的描述,在杨同学往池子里添加流动性的同一秒,另一位罗某花费了5万BSC-USD兑换了85316.72枚BFF。但在24秒后(应该是16:57:49),杨同学撤回了BFF币池子中的流动性,该撤回动作导致杨同学获利53488.115枚BSC-USD,同时也导致罗某损失了近5万USDT。

之后,罗某选择向所在地的南阳市高新区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终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法院一审认定杨同学构成诈骗罪,判处4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万元。但杨同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的5月20日该案二审已经在南阳市中院开庭,杨同学及其律师坚持认为不构成犯罪,目前二审结果还没有出来。

二、为何法院定诈骗?

本案并非如新闻标题所言属于“首例发行虚拟货币涉刑案”,因发币涉刑的案子实在是太多了,刘律师就代理了不少起;因为撤池子涉刑的,本案倒有可能是第一起。根据已经披露的事实,刘律师推断一审法院敢作出诈骗罪的判决,可能主要有两点:

(一)杨同学的客观行为

在客观行为上,检察院指控:杨同学发行与区动未来社区(Blockchain Future Force)英文名字相同、发行宣传的资料相同的虚假BFF币,引诱别人投资;在别人投资后又迅速“撤资”,导致罗某亏损、自己获利。

同时,杨同学选择在2022年5月2日当天发行自己的BFF币,与区动未来社区预告宣传的发币日期相同,也具有将自己的山寨币冒充区动未来社区“官方币”的诈骗嫌疑。

(二)杨同学的主观目的

“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点回来而已,我没少被割

这句话据说是杨同学的原话,这极容易被司法机关认定杨同学发行BFF就是为了割韭菜。刘律师不知道这是杨同学当庭的言论还是在笔录中的话,如果是笔录中这样记录,需要看当时的上下文语境,尤其是看侦查人员有没有诱供的嫌疑。如果确定了杨同学具有割别人韭菜的主观目的,再配合上他的客观行为,司法机关确实有底气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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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杨同学构成诈骗犯罪吗

诈骗罪必须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骗取他人财产,在本案中要认定杨同学是否构成诈骗罪,至少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增热度”能否证明具有诈骗故意

正如杨同学的律师所说,在币圈蹭热度发行一些名字相似的虚拟货币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即使是山寨币甚至空气币是否其发行人必然构成诈骗犯罪都是存疑的,如果杨同学蹭区动未来DAO的热度发行BFF币,确实是因为好奇或好玩等心态,并不是为了骗取他人钱财的话当然是不够成诈骗罪的。

(二)罗某是否为炒币客很重要

根据澎湃新闻提供的信息,有币圈人士查看了本案受害人罗某的操作记录,罗某的投资模式更像是一个专业的“币圈狙击手”或“撸毛”大师;杨同学的律师也表示罗某购买BFF币是通过脚本程序自动买入的,并不存在着罗某自己主观上被骗的可能性。此外,罗某存在着“多笔交易分别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极短的时间内买入卖出”,这是一个专业炒币玩家才可能有的操作。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罗某是一个专业的炒币玩家,那么其作为受害人的角色确实会暗淡很多,因为“9.24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中的亏存需要投资人风险自担,那么就不存在着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

(三)罗某没有损失的话,杨同学还构成诈骗吗?

根据新闻中的信息,罗某在明知自己被骗的情况下,仍然分三次“抄底”BFF币,甚至在庭审时,罗某钱包中持有的7万余个BFF币相较于抄底价格大幅升值,可以兑换6万多枚USDT,杨同学的律师认为罗某实际上没有任何损失。

但是一审法院的观点是,罗某后期是否将BFF币进行买卖,目前市场价值是多少,均不影响杨实施诈骗犯罪既遂(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但是刘律师认为法院的观点亦难以让人信服,在受害人自行使用虚拟货币(如USDT)兑换其他虚拟货币(如BFF)这一行为本身就难以被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如果不能明确证明杨同学的发币动机就是为了搞诈骗,同时罗某最终性、确定性、无法挽回地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对于杨同学的定罪量刑一定要秉承刑法的谦抑性,谨慎作出。但是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似乎过于草率。

当然,真实的卷宗情况如何,证据表现如何,判决有罪有无问题只有亲历本案的人最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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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写在最后

无论杨同学的案子最终结果如何,当下币圈的刑事合规中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不要在内地发币!这是极其危险的行为。刑事法律看实质,不管当事人设计多么巧妙的商业制度安排,一旦突破刑事法律的红线,一切都是空谈。所以在法理上一定要求刑事法律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以方便国民安排自己的活动。

但近些年,无论是币圈还是其他领域(如民营企业家、互联网创业者等)非常容易遭受刑事打击,似乎刑事红线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刑民交叉类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也给币圈创业者在内的所有人提了一个醒:你可以不关心刑法,但刑法一定会关心你。了解业务模式中的刑事风险点永远是创业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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