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声明:
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引言
近日据多家媒体消息报道,菲律宾证券交易委员会在11月28日点名全球最大加密货币交易所币安(Binance)未注册经营、没有在菲律宾获得出售证券的许可,故颁布禁令“禁止币安在当地开展业务”,要求币安在三个月内必须退出菲律宾市场,并要求在币安持有资产的菲律宾投资者撤离。据报导,菲律宾证交会表示相关推广人员,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有太多的咨询者问过我:邵律师,我在帮某个币圈项目做推广(例如:链游,虚拟币交易所,ICO等等),虽然这些项目在国内是国家禁止的,但项目方都是在国外的团队,我这样做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所以围绕这个话题,今天来谈一谈涉虚拟货币相关项目的推广人员可能会有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01为什么推广人员会存在法律风险?
我们以菲律宾此次对于币安交易所的封杀措施为例,进行说明。
据报导,菲律宾证交会表示已要求 Google、 Meta 禁止向菲律宾社交媒体用户投放币安交易所的线上广告,菲律宾证交会还要求该国的国家电信委员会、资讯和通信技术部协助封锁对币安平台的访问。
这表示,菲律宾将对币安交易所采用全面的技术性封锁措施,屏蔽交易所IP,禁止国内民众访问该网站。
另外,菲律宾证交会还表示,那些作为币安推销员、经纪人、交易商或代理人、代表、推广者、招聘人员、网红、背书人、推动者,在菲律宾境内销售或说服人们投资其平台的人,即使是通过网络,也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示,任何主体,如果涉及对币安交易所进行宣传推广,引导国内人员注册使用,可能会有刑事风险。
关于上述两点,我国相关政策也有类似的规定。在2021年924通知中,已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且规定:
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所以,我们也可以看出,任何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定及政策,是有着共性存在的。
这就解答了,为交易所等虚拟货币相关机构/项目做推广的相关人员,为什么会存在法律风险。那么,类似于KOL,推广员,代理商等主体,可能会存在哪些法律责任呢?
02刑事责任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文首部高频的咨询者提问内容。
在帮某个币圈项目做推广,虽然这些项目在国内是国家禁止的,但项目方都是在国外的团队,推广者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能问出这类问题的咨询者,说明他还是对于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有一定了解的,不是纯粹的小白。他至少知道,我国对虚拟币及相关业务持否定态度。
于是,他看到项目方在国外,就觉得,既然在国外做交易所,链游,ICO在当地是允许的,项目能开展起来,那自己本身做推广可能没啥风险。(笔者每次被问到这个问题,都觉得很有意思:这其实是个很矛盾的心理,既然觉得没有风险,又过来咨询刑事律师?可能还是觉得利益相关,做推广是为了拿到相对应的返佣,既然收钱了总感觉怕怕的?)
所以,项目在国外,可以在国内做推广吗?
这又可以细化为2种情形,一种是在国内社交媒体平台做推广(例如微博,抖音,微信),一种是在国外社交媒体平台做推广(例如推特,TikTok,电报)。
在国内平台做推广,可能大多数人凭常识就能感觉,这肯定不行。是的。
那我在国外平台做推广,在国外的平台推广国外的项目,这总没问题了吧?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管辖权规定了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就是说,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享有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是指只要是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同样享有管辖权。
这也就是说,虽然项目在国外,但被害人(也就是参与投资了推广人员介绍的相关项目,最终项目亏损的群体)在国内,即使推广人员是在海外平台上做宣发,也很难规避自身刑事风险。甚至有些司法案件当中,会认定,只要是使用了电报等翻墙才能使用,具有“阅后即焚”,“加密通话”功能的聊天工具,那就能够推定行为人明知自身行为违法。
所以,推广人员不会因使用的宣传推广平台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而能够规避刑事风险。最生动的例子,就是为注册在国外的博彩网站做国内代理而被抓,虽然币圈项目并非赌博,但是推广人员又如何知道所推广的项目什么时候会“崩盘”,“暴雷”呢?
并且,在实践中,已有办案机关将虚拟货币交易所等平台提供的合约交易定性为开设赌场罪,为平台做推广的人员被刑拘的事件。
03民事责任
除了致命的刑事风险以外,民事风险也不容小觑。举个例子:
2023年11月底,多家外媒报道称,因推广虚拟货币,足球明星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C罗)遭遇集体诉讼,被索赔至少1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71亿元)。多位虚拟资产投资者(原告)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提起的诉讼称,C罗“帮助币安成功招揽或试图招揽加密货币的投资者”,“引导了他们进行代价高昂且不安全的投资”。(背景:在2022年世界杯之前,币安为C罗推出了他的首个“CR7”系列NFT。这些NFT起售价为1万至77万美元不等,但1年后的价值仅1美元。)
除了C罗以外,因宣传代言虚拟币涉诉的还有很多,如拉里·戴维和汤姆·布雷迪在内的多名明人被列为针对FTX的集体诉讼的被告(FTX在2022年11月倒闭之前是全球第二大加密货币平台),再如美国真人秀明星金·卡戴珊被指控非法推广加密证券,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
明星,网红,KOL具有较大的号召力,其言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他们在公众平台或社交媒体上所做的宣传推广,会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并信任。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如果明星,KOL等群体明知或应当知道币圈项目有问题而做宣传推广,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与项目方承担连带责任。
04写在最后
最后总结本文的观点:为币圈项目做推广,最终会不会承担责任?这还真不是靠推广人员自身尽到注意义务就能完全规避的,币圈项目最大的雷,在于被推广的项目本身。
作为一个和所推广项目毫无关联的人员,对于项目是如何运行,如何盈利,未来是否能有长久的发展,潜在的业务风险有哪些,项目方会不会割韭菜,会不会某一天卷款跑路等完全一无所知。
但因平台的“推荐返佣”机制,为项目做推广,拿了佣金,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做到了既然“利益共享”(即使推广人员所拿到的利益与项目方的利益完全不是一个等级的),那么“风险共担”。尤其是在刑事案件当中,由于项目方本身在国外,我国司法机关不一定能做到“跨国抓人”,但肉身在国内的推广人员,代理可是一抓一大把,那么向被害人退赔的艰巨任务,就落到了这些代理/推广人员头上。
操着卖白粉的心,赚着卖白菜的钱,这种钱,不挣也罢。
原创作者:邵诗巍律师(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邵诗巍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律师执业7年以来办理诉讼及非诉案件三百余件,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务办案经验。
曾任数十家企业法律顾问,为国内外多家NFT、数字藏品平台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刑事辩护工作,在数字资产合规及争议解决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尽最大限度在合规的基础上,有效满足或实现客户的商业目的,完成项目和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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