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为进一步明确联邦证券法对加密资产的适用范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金融部现就工作量证明(PoW)网络中的特定活动(即“挖矿”)发表以下声明。本声明聚焦于与公共无许可网络程序化功能深度绑定的加密资产——即通过参与或因维护该网络共识机制或技术运行安全而获取的加密资产。本声明将其定义为”受规管加密资产”,其在工作量证明网络上的挖矿行为称为”协议挖矿”。
协议挖矿机制
网络依托密码学与经济机制设计,无需专门指定的可信中介即可验证网络交易并未用户提供结算保证。每个网络的运行由底层软件协议(计算机代码)管控,通过程序化规则强制执行网络参数、技术标准及奖励分配机制。公共无许可网络允许任何节点在不设准入门槛的情况下参与网络运营,包括依据共识机制对新交易进行验证。
工作量证明(“PoW”)是一种共识机制,它通过奖励网络参与者(称为“矿工”)来激励网络交易验证,这些矿工操作节点为网络增加计算资源。PoW中的“工作”是矿工为验证交易和向网络添加新区块而贡献的计算资源。矿工无需拥有该网络的对应加密资产即可验证交易。
矿工通过计算机解决复杂数学方程形式的密码学难题参与竞争,首个解决难题的矿工负责从其他节点接受并验证(或提出)交易区块并加入网络。矿工因提供验证服务而获得奖励,奖励通常是依据协议条款发放的新铸造或创建的涵盖加密资产。PoW通过这种方式激励矿工投入资源以维护网络的有效性。
矿工只有在网络的其他节点通过协议验证其计算结果正确有效后,才能获得奖励。当矿工发现正确的解答后,会向其他矿工广播,以便验证其是否正确解答了难题并获得奖励。一旦被验证,所有矿工便会在各自网络副本中添加新区块。PoW 通过要求矿工投入大量时间和计算资源进行交易认证,从而保障网络安全。这种验证方式不仅降低了破坏网络的可能性,也减少了矿工篡改交易(如进行双花攻击)的可能性。
除了单独挖矿外,矿工可加入“矿池”整合计算资源,提升区块验证成功率。矿池运营商通常负责协调算力资源,维护矿池内的算力硬件和软件,实施网络安全防护,并确保矿工按贡献比例获得奖励。作为回报,矿池运营商从矿工收益中抽取管理费用。奖励分配比例通常与矿工贡献算力成正比,且矿工可随时退出矿池。
本部门对协议采矿活动的观点
本部门认为在本声明所述情形下的“挖矿活动”不构成《1933 年证券法》第2(a)(1)条以及《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3(a)(10)条内所定义的证券发行和销售行为。因此,参与此类挖矿活动的个人或实体无需根据《证券法》向委员会注册相关交易,也无需适用《证券法》规定的任何注册豁免条款。
适用范围界定
本声明涵盖以下两类协议挖矿活动及相关交易:
独立挖矿:矿工仅使用自有计算资源进行受规管加密资产挖矿,可单独或联合运营节点;
矿池挖矿:矿工通过整合计算资源提升区块验证概率,奖励可由网络直接发放或通过矿池运营商间接分配。
法律分析要点
根据《证券法》第 2(a)(1)条与《证券交易法》第3(a)(10)条对”证券”的定义,由于受规管加密资产未落入明示列举的证券范畴,本部门依据最高法院在SEC诉W.J.豪威公司案中确立的”豪威测试”标准,从经济实质角度进行判定。通过考察交易的经济实质,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存在基于他人创业或管理努力的合理利润预期。自豪威案以来,法院明确”他人努力”要件需满足:投资者收益主要依赖第三方实施的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经营管理行为。
独立挖矿场景分析
矿工通过自有算力参与网络维护的行为,本质是为获取协议约定的服务报酬而从事的行政性活动。其收益直接源于自身对网络安全的贡献,而非依赖任何第三方的创业或管理努力。奖励机制是矿工提供服务后按协议自动触发的支付行为,与证券投资中基于他人管理的收益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矿池挖矿场景分析
即使矿工通过矿池整合资源,其收益仍直接关联自身提供的算力贡献。矿池运营商的主要职能限于资源协调与技术维护,此类辅助性活动并不构成豪威测试中的”关键性管理努力”。矿工加入矿池的决策并非基于对运营商管理能力的依赖,而是通过聚合算力提升收益概率的商业选择。因此,矿池挖矿的经济实质仍属于技术服务交换报酬的运营行为。
原文链接:https://www.sec.gov/newsroom/speeches-statements/statement-certain-proof-work-mining-activities-032025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特定工作量证明挖矿活动的声明》,仅供行业资讯分享,不构成任何投资、法律或合规建议,不代表 JASMINER 对该声明的任何官方立场或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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